合作社之聘任職員,應由理事會公開考選任用,或授權總經理或經理等主
管公開遴選,提請理事會通過後任用。
前項授權,應明定於人事管理規定。
〔立法理由〕 一、合作社聘任職員應由理事會公開考選或授權總經理等主管公開遴選任
用。
二、合作社聘任職員由理事會公開考選任用,旨在藉由公開考選,拔擢人
才,避免循私;又聘任職員之遴選,或因時間、程序、選才等其他特
殊因素之考量,有授權總經理或經理等主管先行公開遴選後,再提請
理事會通過後任用之需要,另為建立制度並明權責,爰於第二項規定
其授權應明定於人事管理規定。
三、合作農場「場長」與一般合作社之「經理」為同一序列,爰本條不予
列入(理由如第三條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