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經本部備查之資料,應於備查後一個月內,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
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
內政財團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第三條財務報表應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
〔立法理由〕 一、內政財團法人應以電子傳輸方式,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
定之資料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
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
,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三、本部已依上開規定,針對全國性民政、營建、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
團法人公告其一定財產總額,該等內政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本部並得設置網站,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
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爰於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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