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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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電子傳輸,指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內政財團法人)
將資料上網登錄及傳遞至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之網站。
〔立法理由〕 本辦法所稱電子傳輸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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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
將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
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
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
者,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應併同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
子傳輸方式,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
、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時程為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完成。
二、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故工作計
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評估報告亦
應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爰於第二項規定。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電
子傳輸方式,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
管機關備查,其時程為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完成;另本法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第一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
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
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本部備查,爰於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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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依前條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定明本部得通知以紙本方式辦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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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經本部備查之資料,應於備查後一個月內,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
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
內政財團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第三條財務報表應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本部指定之網站公開
〔立法理由〕 一、內政財團法人應以電子傳輸方式,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
定之資料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
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
,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三、本部已依上開規定,針對全國性民政、營建、合作及人民團體業務財
團法人公告其一定財產總額,該等內政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本部並得設置網站,命其將前項應主動公開資訊之全部
或一部,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爰於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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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料應使用可攜式文件格式 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開
放文件格式ODF(Open Document Format)或其他本部指定之格式。
〔立法理由〕 訂定電子資料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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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料傳輸流程如下:
一、於本部指定之網站註冊申請帳號登入,或以工商憑證、組織憑證申請
登入。
二、以網際網路將電子資料傳送至本部指定之網站。
〔立法理由〕 訂定內政財團法人將備查資料電子傳輸至本部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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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財團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
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內政財團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
建檔,妥善保存。
〔立法理由〕 一、內政財團法人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之資料及檔案,應正確詳實
,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爰第一項規定。
二、應報本部備查之資料,其原始資料應予掃描建立電子檔妥善保存,爰
於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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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財團法人對其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負有保密之責,避免外洩、透
露或提供他人使用。
〔立法理由〕 註冊本部指定網站所之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之資訊安全,應負有保密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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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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