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工作績效考核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優良者。
  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辦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之事務,成績優良者。
  四、從事研究發展,按團體設立之宗旨,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
  五、促進國際聯繫與合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有關促進全民團結和諧、增進社會祥和進步,具有特殊貢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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