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獎勵之人民團體,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滿一年成績優良之人
  民團體。

  人民團體之獎勵,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涉及目的事業者,得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為之。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工作績效考核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優良者。
  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辦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之事務,成績優良者。
  四、從事研究發展,按團體設立之宗旨,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
  五、促進國際聯繫與合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有關促進全民團結和諧、增進社會祥和進步,具有特殊貢獻者
      。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四、頒發獎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
  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第五條第一款情事配合定期考核評鑑辦理外,由人
  民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審
  定後獎勵之。
  前項考核評鑑之實施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經主管機關獎勵之人民團體,得受邀參加重要慶典活動及獲優先接受政
  府機關委託辦理有關事務。

  經主管機關獎勵之人民團體,其有功績之會務工作人員由各該團體自行
  獎勵。

  辦理人民團體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7Ⅰ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四冊 2144-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