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推薦之志工由本部自行審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由本
部先行初審,再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會審查後,擇
優獎勵之。
前項審查,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
一、考量志工獎勵條件僅規定年資及時數,為求簡化程序,爰修正第一項
    ,改由本部自行審查。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依本部考績委員會建議,以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與教育部教育專業
    獎章性質有別,楷模獎得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之規定應予刪除,修正條
    文第六條業已刪除該規定,爰配合刪除現行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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