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9日

條文關聯

  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
  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 a、o、e時,與前單字間以隔音
      符號「'」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