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
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其委託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項委託作業,包括公開評選、議約、簽約、履約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新增主管機關得同意其他機關(構)經公開評選委託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之規定,已可透過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
    允許其他機關(構)經公開評選方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爰
    第一項配合刪除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公開評
    選等作業之規定,並配合本條例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三、配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新增政府機關(構)公開評選都市更
    新事業機構之公告申請、審核、異議、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等規定,
    爰刪除第三項得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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