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貸款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公共造產。
  二、獎助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辦理公共造產。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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