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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