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 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