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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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
  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
  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