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各級主管機關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派
兼之。
〔立法理由〕
本會工作人員之派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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