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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5條
為期發現真實,法院得通知查獲員警提出書面報告;移送之警察機關於必 要時,亦得聲請派員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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