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軍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應依災害潛勢地區之特性及災害類別,結合
各級政府機關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資訊,完成兵要調查及預判災情蒐報研析
先期完成救災情報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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