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戰時負有戰地政務之部隊,其所增設戰地政務機構,如未派有監察官者
  ,其業務應由該部隊原設之政三部門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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