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往返金馬與臺灣地區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進入金馬地區。
  一、申請事由與事實不符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
  三、有逃避兵役義務之嫌疑者。
  四、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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