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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往返金馬與臺灣地區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同意進入金馬地區。 一、申請事由與事實不符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軍事安全之虞者。 三、有逃避兵役義務之嫌疑者。 四、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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