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各單位收到前條名冊後,依左列程序處理:
  一、臺灣軍管區,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即通知原列軍管區,
      在邀請期間緩予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
  二、省市政府對具有役男身分之學人應即通知其原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
      ,准予在原定講學或研究期間,緩予徵集。
  三、臺灣警備總部,於前條學人邀請時間期滿,再出境時,經查核無訛
      後,准予免辦後備軍人或役男出境同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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