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59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之核定機關,後備將級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校官、尉
官為兵籍在地之師管區,後備士官(含准尉),士兵及國民兵為兵籍所在
地之團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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