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感化人為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交付救濟處所收
  留。但受感化人請求延期者,得延期六個月。
  前兩項規定,於感化教育處所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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