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化人為婦女,請求攜帶子女者,得准許之,但以未滿三歲者為限。 前項子女滿三歲後,無相當之人受領,又無法寄養者,交付救濟處所收 留。但受感化人請求延期者,得延期六個月。 前兩項規定,於感化教育處所內分娩之子女,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