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
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
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或本部另有規定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
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
計)逐頁簽名或蓋章。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財務報告之定義及財務報表之種類。
二、第三項規範財務報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另有規定者外,應採
    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商業會計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規範主要報表應經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
    計主管(或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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