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組掌理本國銀行之設立、管理、監督及其人員之考核暨上開相關法
規之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公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公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公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公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民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民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民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民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本國銀行法規之解釋及執行。
(二)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之督導。
(三)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華僑信用保證基金等財團法人之管理
及考核。
(四)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推動及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業務之管理及
考核。
(五)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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