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組掌理本國銀行之設立、管理、監督及其人員之考核暨上開相關法
  規之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公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公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公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公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民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民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民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民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本國銀行法規之解釋及執行。
    (二)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之督導。
    (三)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華僑信用保證基金等財團法人之管理
          及考核。
    (四)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推動及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業務之管理及
          考核。
    (五)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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