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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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依財政部金融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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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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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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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秘書室、
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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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掌理金融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事項,銀行法、票據法、動產擔
保交易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他基本金融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事項
、國內、國際金融動態及金融制度之調查、研究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
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銀行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
(二)銀行法與相關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
(三)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代表人辦事處及其他金融機構之發展政
策與制度之規劃。
(四)存款保險制度之規劃及其法規之擬訂。
(五)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銀行以外其他金融制度及法規之法務事項。
(二)關於票據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金融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三)涉及兩岸關係金融法規之研擬及聯繫。
(四)其他法規之協調及聯繫。
(五)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支付與信用制度之規劃。
(二)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規劃。
(三)國內及國際金融資料與動態之調查及研究。
(四)金融法令與政策之教育及宣導。
(五)金融機構辦理研究之督導及考核。
(六)新種金融機構與業務之研究及規劃。
(七)新臺幣監銷及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之管理。
(八)金融投資審議案件及創業投資事業案件之處理。
(九)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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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組掌理本國銀行之設立、管理、監督及其人員之考核暨上開相關法
規之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公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公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公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公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民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民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民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民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本國銀行法規之解釋及執行。
(二)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之督導。
(三)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華僑信用保證基金等財團法人之管理
及考核。
(四)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推動及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業務之管理及
考核。
(五)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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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組掌理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之管理、監督及
其人員之考核暨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
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信用合作社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信用合作社之管理及考核。
(三)信用合作社金融法規之執行。
(四)省(市)、縣(市)金融主管機關有關信用合作社管理事項之
督導及聯繫。
(五)信用合作社人員之考核。
(六)其他有關合作金融事業之管理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農漁會信用部之設立、變更、停業之處理。
(二)農漁會用部之管理及考核。
(三)農漁會信用部金融法規之執行。
(四)省(市)、縣(市)金融主管機關有關農漁會信用部管理事項
之督導及聯繫。
(五)農漁會信用部人員之考核。
(六)其他有關農漁會金融事業之管理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合作金融及農漁業金融之研究與發展。
(二)基層金融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三)農業行庫農業貸款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四)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基層金融財團法人機構之管理及考核。
(五)基層金融人員研究、教育、訓練機構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聯繫
。
(六)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七)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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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組掌理中小企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監督
,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及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金融市場之
行政管理及上開業務相關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
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中小企業銀行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中小企業銀行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中小企業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四)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之推動及考核。
(五)中小企業銀行人員之考核。
(六)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管理及考核。
(七)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三)信託投資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信託投資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國內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之擬訂
、解釋及執行。
(二)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
(三)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四)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人員之考核。
(五)其他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
(六)信用卡業務及其他週邊金融業務之管理及推動。
(七)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
(八)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九)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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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組掌理外匯行政管理事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國銀行在我國分
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監督等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參與國際金融
組織之一般行政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外匯行政管理及外匯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二)軍政機關所需外匯估計之編製及報表之審核。
(三)軍政機關所需外匯核配之審核。
(四)軍政機關人員出國暨一般匯出款項之審核及簽證。
(五)軍政機關及大專院校採購結匯案之審核及簽證。
(六)違反管理外匯條例規定之處分及相關行政救濟案件之簽辯與備
詢。
(七)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法規之擬訂、解釋及執行。
(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變更、停業之處理。
(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十)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管理法規之擬訂、解釋及
執行。
(二)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設立、變更、停業之處
理。
(三)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及考核。
(四)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人員之考核。
(五)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組織有關事項之觀察、研究、建議與聯繫。
(二)參與國際組織之規劃與執行。
(三)參與其他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協辦。
(四)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之研究與推動。
(五)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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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組掌理金融檢查,金融機構稽核人員之考核,金融檢查報告、違反
金融法規及其他缺失之處理與追蹤、管理,暨上開相關業務之監督等事
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本國銀行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失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
件之答辯與備詢。
(四)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本國銀行以外金融機構金融檢查業務之左列事項:
(一)檢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引用法規之審議。
(三)檢查報告、違反金融法規及其他缺失之處理暨相關行政救濟案
件之答辯與備詢。
(四)年度檢查資料之統計分析。
(五)檢查工作手冊之編擬。
(六)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七)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金融機構電腦作業檢查之左列事項:
(一)電腦作業檢查之規劃及執行。
(二)電腦作業檢查人員之訓練。
(三)電腦作業檢查問題之研究。
(四)金融機構電腦作業業核規範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電腦作業檢查事項之處理。
(六)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辦理金融檢查工作考核之左列事項:
(一)金融機構違反法規及其他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及考核。
(二)各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及營業單位自行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三)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及申請增資等事項之會辦。
(四)金融機構內部稽核人員之考核。
(五)金融機構重大及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
(六)金融機構董(理)監事會議紀錄、會(社)員代表會議紀錄及
營業報告書之彙整及考核。
(七)上級交辦事項。
五、第五科辦理金融檢查有關調查研究之左列事項:
(一)金融檢查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二)存款保險法規之解釋與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業務之處理。
(四)與其他金融檢查單位之協調及聯繫。
(五)金融檢查人員之訓練。
(六)金融檢查有關專題之研究。
(七)上級交辦事項。
六、第六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金融檢查法規之彙整。
(二)金融預警系統業務之處理。
(三)各金融機構經營資料、財務報告之蒐集、整理及考核。
(四)金融管理資訊系統業務之處理。
(五)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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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辦理本局文書、事務及計畫、研考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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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文稿之審核。
(二)機要事務之處理。
(三)印信之典守。
(四)文書之收、繕、校、發之管理。
(五)檔案之管理。
(六)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庶務、財產及物品保管。
(二)現金、票據之出納及保管。
(三)員工實物配給之申領與分發。
(四)公教住宅之協調與分配。
(五)技工、工友之管理。
(六)其他上級交辦及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措施之彙編。
(二)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與記錄。
(三)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業務之規劃與推行。
(四)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五)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六)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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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管理。
二、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之擬議。
三、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
四、職員勤惰之考核及記錄。
五、職員品德生活資料之登記。
六、職員獎懲案件之核議。
七、職員考績(考成)之擬辦。
八、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九、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值日之排定及考查。
十、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十一、職員薪俸、實物配給及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二、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
之編製。
十三、人事規章之擬訂事項。
十四、本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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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歲入、出預(概)算之籌編。
二、歲入、出分配預算之編報。
三、會計報告暨決算之編製。
四、年度經費預算之控制與支出之審核及原始憑證之送審。
五、動支第一、二預備金之申請。
六、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之監
辦。
七、各項經費流用。
八、代收、代付款項憑證之審核。
九、歲出應付款之保留。
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轉帳傳票之編製。
十一、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暫付款帳之登錄。
十二、代收、代付款帳項之登錄。
十三、財產統制帳之登錄。
十四、本室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十五、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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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局所辦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及應用分析。
二、本局統計資料之發布及統計報告之編刊。
三、本局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統計資料檔案之管理。
四、國內金融之統計調查及分析。
五、金融統計指標估測模型之建立。
六、辦理本局有關國內、外金融統計事務之協調、聯繫及金融統計資料
之交換。
七、本局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八、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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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室職掌得因事務之繁簡,隨時酌予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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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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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金融管理政策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金融管理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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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畫之參預決定。
二、局長不在局時之局務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代理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及普通文稿之代判。
六、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七、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八、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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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所屬人員之派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三、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決定。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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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
會計、統計、人事機構之監督)處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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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並於組長不在組時,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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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承各該組、室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科業務及研究計畫之擬訂。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督導。
三、本科文稿之初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本科職員工作之調派、指揮與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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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室、科均負有互相協調及聯繫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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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秘書、研究員、稽核、專員、稽查、科員、助理員、書記,
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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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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