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之供應對象如左:
  一、派駐我國之外交官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
  二、經外交部准予享外交官待遇之人員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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