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應行抽查之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 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取帳簿文據查核。但不得以電話或口頭通知。 經依前項通知而逾期未提送,或因該代理會計師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 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該事業調取帳簿文據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