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應行抽查之案件,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稽徵機關應通知
  代理會計師向委託人調取帳簿文據查核。但不得以電話或口頭通知。
  經依前項通知而逾期未提送,或因該代理會計師喪失稅務代理人資格,
  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通知者,稽徵機關得直接向該事業調取帳簿文據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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