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記載,帳簿並應依序逐頁編號。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 過二個月。 前項期限,自現金收付時之次日起算;其屬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 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者,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 憑證之次日起算。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