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執行業務者應依規定設帳及記載,帳簿並應依序逐頁編號。
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
過二個月。
前項期限,自現金收付時之次日起算;其屬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
條規定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採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者,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
憑證之次日起算。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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