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大型車貨物稅時,應填具財政部規定格
式之申請書、明細表電子檔及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實際購買人聲明書
(含附件),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新大型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老舊大型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老舊大型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一項列為本條(不分項),內容未修正。
二、現行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追溯減徵退還貨物稅差額之申請期限已屆期,
    且已無本辦法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提出申請尚
    未經國稅局或海關核定之過渡案件,爰刪除現行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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