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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校各處各置主任一人,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得 由職員擔任外,各處主任及其所設各組組長均由教師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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