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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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之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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