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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省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檢定情 形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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