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條文關聯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
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追蹤期限內確定現就
讀學校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
;追蹤期間屆滿六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
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原就讀學校應將轉銜學生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
    服務通報系統進行通報。透過本辦法賦予原就讀學校逕予行政通報之
    權力,將經專業評估後,認有持續輔導必要之轉銜學生,透過通報系
    統之通知及對後續輔導服務之建議,對現就讀學校產生預警效果,並
    預為準備,期能為此類需要持續輔導之學生,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之
    輔導與服務。又此處上傳至通報系統之基本資料,僅限縮於轉銜學生
    之姓名、性別及身分證字號等足資辨識學生身分之資料,不包括可能
    涉及個人隱私之輔導記錄或相關資料,以避免標籤化。
二、第二項規定原就讀學校持續追蹤輔導轉銜學生六個月,直至確定其現
    就讀學校後,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若屆
    滿六個月後,學生仍未就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中通知所屬
    主管機關列冊管理,方能提供現就讀學校可逕於通報系統列冊管理區
    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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