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時,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
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代
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
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會議召開頻率、主席人選。
二、第二項,為使會議順利召開,並考量相關討論事項應廣納各方意見,
始得決議,爰明定委員由學者、專家代表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
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及明定出席及會議決議之人數。
三、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會議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
其他相關人員列席。」爰於第三項明定之。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規定,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
歲之人及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為所有未滿十八歲以下之人;參考
上開定義及範圍,本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適齡之兒童、少年或其他
相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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