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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藝文研習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藝文研習活動之簡章印製、宣傳招生、開班、成果發表、研習活動實施 要點及相關規定之研擬,由本館推廣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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