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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設立藝術才能班之學校,除應符合各級各類公私立學校(班)設立之規定 外,應具備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其基準,由本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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