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
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融合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學校並應協助
其課務及導師職務派代。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融合教育係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普通班中,並將其所需之支持
及特殊教育服務融入普通班之教學型態。爰將第二項特殊教育相關研
習修正為融合教育相關研習。另為鼓勵普通班班級導師參加融合教育
相關研習,爰增列學校並應協助其課務及導師職務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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