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
第五款規定情形時,得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
檢舉。
前項以外人員,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者,得
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之學校檢舉。
檢舉應填具檢舉書,載明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檢舉日期。
二、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舉者,應載明被害人就讀學校
及班級。
三、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檢附。
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當面以言詞向學校檢舉者,學校應協
助其填寫檢舉書。
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警政、社政、衛生機關或醫療機構之通知而
知悉者,視同接獲檢舉。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化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於教師有第二條第四
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事由時,可透過檢舉促請學校開啟調查,以維護
權利,爰明定第一項規定。
三、為維護學生學習權,並優化校園教學整體環境,減少體罰、霸凌、教
學不力等情形因各種原因未予揭露,並有重複發生之可能,爰於第二
項明定前項以外之任何人員,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
款規定情形時,得向學校檢舉。
四、為利學校進行後續處理,爰於第三項明定檢舉書應載明之事項。
五、考量學校對於陳情之處理情形應通知檢舉人,以利其提起陳情,爰被
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當面或言詞向學校檢舉者,學校應
協助其填寫檢舉書。
六、另學校因大眾傳播媒體之報導、警政、社政、衛生機關或醫療機構之
通知而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即應進行
相關處理,爰明定第五項視為接獲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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