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本條。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已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六項,爰予刪除 。 四、因國民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已有專法規定,第四項移列至 修正條文第六條,爰予刪除。 五、第五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