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組織之遴選會,應在校長第
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結果、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
他實際情況,決定應否繼續遴聘;考評結果優良者,得考量優先予以遴聘
。
現職校長參加原任職學校校長之連任遴選而未獲遴聘者,不得再參加原任
職學校當年度新任校長遴選。
現職校長參加其他出缺學校校長之轉任遴選,僅其為候選人而未獲遴聘者
,不得再參加同一出缺學校當年度校長遴選。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考量現行各地方政府校長遴選係採分階段辦理之模式,即優先辦理現
    職校長連任遴選後,再辦理現職校長轉任遴選,俟前開現職校長連任
    及轉任遴選作業辦理完竣後,始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作業。審酌現職校
    長未獲「同校連任」,係由遴選會視其辦學績效考評結果、連任意願
    及其他實際情況後,決定不再繼續遴聘。是以,倘其能再繼續參加「
    同校新任校長」遴選,恐衍生「連任未通過,新任卻通過」相關疑慮
    ,為維護遴選機制公平性及嚴謹性,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現職校長參
    加原任職學校校長連任遴選而未獲遴聘者,不得再參加原任職學校當
    年度新任校長遴選。
三、另考量現職校長轉任為其他出缺學校校長,係由遴選會視其辦學績效
    考評結果、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後決定是否獲其他出缺學校之遴
    聘。倘其參加轉任其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且僅有其為單一候選人同額
    遴選時未獲遴選會同意遴聘者,其情形與第二項相似,基於相同法理
    ,如同一出缺學校再次辦理遴選,倘其能再繼續參加同一出缺學校之
    遴選,亦恐衍生「轉任於初次未通過,第二次卻通過」相關疑慮。為
    維護遴選機制公平性及嚴謹性,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有該等情況之校
    長,不得再參加同一出缺學校後續所辦理之各次校長遴選。至如同一
    出缺學校初次辦理遴選,有二人以上參與遴選者,考量參與遴選者可
    能有均未超過半數同意致無遴選結果之情況,與前述同額遴選卻未獲
    遴聘之情形有別,爰不另限制其參與同一出缺學校再度辦理遴選時之
    機會,以利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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