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
  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
      查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七、報告:就學
  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考查之。
  八、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
      查之。
  九、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十、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十一、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做自我評量
      與比較。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三、校外學習:就學生之校外參觀、訪問等學習活動考查之。
  十四、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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