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
,切實推動體育活動,並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
〔立法理由〕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
二、隨著女性運動參與的意識及風氣崛起,國際社會對於女性從事運動的
機會及權益逐漸重視。例如:國際奧會於2014年的「奧林匹克2020改
革議題」中明確指出性別平等為重要課題;我國亦於2005年簽署「布
萊頓宣言」,並逐步推行專案計畫帶動女性運動參與人口,然原「國
民體育法」並無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規定。
三、爰提案修正第五條第二項,課以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
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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