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適期、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之處遇成績,應分別於該期戒治至少
滿四週、十二週及八週後進行評估。
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應由各管教小組成員依附表(如附表一、二
、三)所定各項目核給,由管教小組召集人彙整,並簽註意見,送主管
科核轉所務委員會審核。各階段處遇成績合格並經審核通過者,為各階
段處遇成績評估合格。
前項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皆合格者,應填載於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
總表(如附表四),辦理停止戒治;各階段處遇成績不合格並經審核通
過者,留該原期重新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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