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六科辦事。
二、產業技術司,分六科辦事。
三、投資促進司,分四科辦事。
四、投資審議司,分四科辦事。
五、國營事業管理司,分七科辦事。
六、經濟法制司,分六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十、會計處,分五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二級機
    關部之業務單位為「司」,輔助單位為「處」,並配合本部組織調整
    ,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刪除礦業司、商業司、水利司及國際合作
    處,另於本條增訂十二款,明定本部各單位名稱及科數,修正說明如
    下:
    (一)增訂第一款及第七款。配合業務需要,將秘書室施政計畫、公
          共關係與新聞發布等業務納入研究發展委員會業務職掌,該會
          名稱修正為綜合規劃司,分設六科;另秘書室公文密電等業務
          納入總務司業務職掌,該司名稱修正為秘書處,分設五科。
    (二)增訂第二款。技術處修正名稱為產業技術司,配合業務需要,
          分設六科。
    (三)增訂第三款。投資業務處修正名稱為投資促進司,配合業務需
          要,分設四科。
    (四)增訂第四款及第五款。投資審議委員會、國營事業委員會由三
          級機關納為業務單位,名稱分別修正為投資審議司及國營事業
          管理司,並配合業務需要,分設四科及七科。
    (五)增訂第六款。為經濟相關法規擬定、審議及處理後續訴願與行
          政訴訟案件需要,整併法規委員會及訴願審議委員會業務,並
          修正名稱為經濟法制司,分設六科。
    (六)增訂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及統計處依
          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會處務規程體例明定科數
    (七)增訂第十二款。基於經濟部資訊業務發展需要,以現行任務編
          組之資訊中心成立輔助單位,名稱修正為資訊處,分設四科。
三、各單位之掌理事項明定於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十七條,爰刪除現行條
    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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