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
  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
      所含固形物含量。
  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
  前項以質量單位標示者,應以公克(g) 或公斤(kg)標示;以體積單
  位標示者,應以毫公升(ml或mL)或公升(l或L)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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