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 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 所含固形物含量。 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 前項以質量單位標示者,應以公克(g) 或公斤(kg)標示;以體積單 位標示者,應以毫公升(ml或mL)或公升(l或L)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