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註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商標註冊案件應核准者,由審查員於處理登記表簽章,並制作審定書刊
  載商標公報,應核駁者,於處理登記表記載核駁理由,並應提報商標業
  務會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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