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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一、申請事項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不符。 二、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 齊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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