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參加國外商展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經濟部或其委辦機構參加國外商展時,應公開甄選優良廠商或邀請特定
  對象參展。另為充實展出內容,得由政府或其委辦機構價購或徵集其他
  優良展品參展。
  前項提供展品參展之廠商,必要時應負擔部份參展費用,並得指派專人
  參加,當場洽談交易。但非經主辦商展單位之同意,不得現場辦理零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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