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大陸物品,不適用免辦簽證規定, 均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加工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廠商應 向各該管理處(局)申請。第一款物品之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個月 ,得申請延期一次。 輸入大陸物品之申請,並另依一般進口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