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物品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輸入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大陸物品,不適用免辦簽證規定,
  均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加工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廠商應
  向各該管理處(局)申請。第一款物品之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個月
  ,得申請延期一次。
  輸入大陸物品之申請,並另依一般進口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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