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不受電業
法第七十一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規定之限制。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
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
相關規定。
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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