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不受電業 法第七十一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規定之限制。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 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 相關規定。 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