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電業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再生能源發
展基金支應;基金年度預算用罄,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得於次一年度撥
付。
已撥付之金額較年度決算為少者,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撥付不足金額之部
分;為溢付者,電業應即退還溢付之金額,未退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
次一年度應撥付之金額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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