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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第十條(再生能源電能及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反映)
輸配電業依第八條第二項加強電力網之成本,及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六項 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成本,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 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