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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 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 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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